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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5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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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半月治安播报(2010年9月上半月)
[发布日期: 2010-09-27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0972
 
9月1日,为确保开学期间校园安全,南京警方出动安保力量7000余人次,在大中小学及幼儿园开学、放学时段,强化巡逻守护、交通疏导、社会面管控,为全市大中小学及幼儿园开学安全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本半月,全市刑事发案环比上升1.3%,其中八类案件、侵财案件均有小幅回升,市民需加以防范。
一、街面抢夺案件增多,外出市民需防抢。本半月,随着天气转凉,街面抢夺案件又呈卷土重来之势。虽然发案绝对数量较小,但升幅较大。当前,街面抢夺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发案时间以夜间为主。从发案时间上看,主要集中于夜间(18时至8时),约占发案总数的64.7%,其中上半夜(18时至0时)发案约占全天发案总数的52.9%。犯罪分子多趁夜间黑暗尾随跟踪受害人,乘其不备抢夺肩包、拎包等。二是发案地点以城郊为主。从发案地点上看,六城区发案占发案总数的35.3%,而郊区发案高达64.7%,其中栖霞区占发案总数的26.5%。三是徒步抢夺案件多发。与夏季街面抢夺案件特点有所不同,前半月主要以“摩抢”为主,本半月主要以徒步抢夺为主,约占发案总数的64.7%。2日22时许,受害人戴某行至玄武区红山路铁路桥时,一名男子乘其不备,抢走戴某随身携带的背包一只,内有现金65元。
警方提醒:市民在夜间外出时,钱包、手机等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不要放在包内,同时最好结伴而行,注意观察四周情况,对尾随跟踪的可疑人员要提高警惕,防止被抢。如发现有人跟踪,不要紧张,可改变原定路线,向有人、有光线的地方行走。一旦遭抢,应保持冷静,尽可能记下犯罪分子的基本特征和逃跑路线等关键信息,以便警方第一时间查获犯罪分子。
二、盗窃民宅案件上升,低层住户需防盗。本半月,盗窃民宅案件环比有所上升。当前,盗窃民宅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从发案区域来看,城郊发案高于城区。城区发案约占发案总数的34.1%,主要集中在玄武区和下关区。城郊发案约占发案总数的65.9%,主要集中在栖霞区和江宁区,两区发案约占总数的23.3%。二是从发案时间来看,下半夜(0时至8时)发案较多,占总数的39.6%。此时市民大多已经入睡,犯罪分子乘机进入室内实施盗窃。三是从作案手段上看,除了传统的撬门、开锁、溜门等手段外,还采取攀爬阳台、落水管、钻窗入室等方式,盗窃居民小区二至四层的住宅。该楼层相比高层易于攀爬,危险性小,常常成为犯罪分子首先。6日凌晨,犯罪分子窜至江宁区东山街道某小区306室,采取攀爬窗户入室的方式,窃得受害人冷某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和项链两条,损失价值7000余元。
警方提醒:近期天气逐渐凉爽,不少市民喜欢开窗休息,或是在外出时开窗通风,这给住宅安全带来隐患。广大市民,尤其是低层住户,应提高防范意识,在夜间休息或外出时将阳台、房间、厨房和卫生间的门窗关好锁牢,防止犯罪分子以攀爬等方式进入室内。同时,要加强防盗安全性能检查,及时更换质量可靠、防盗性强的锁,有条件的可安装电子防盗器或防爬刺,以减少侵害的发生。
三、各类诈骗案件多发,家长学生需防骗。本半月,诈骗案件环比上升16%,其中街头诈骗、网络诈骗和短信诈骗均有不同幅度上升。诈骗案件形式多样、手法新颖,让人防不胜防,新学期开始,家长与学生尤其需要加强防范。一是防范冒充教师的诈骗案件。15日11时许,受害人崔某接到一个自称是其孩子学校老师的电话,称其孩子在学校晕倒,现在医院抢救,让崔某往银行的指定帐户上汇2万元。崔某在汇款5800元后,得知孩子安全无恙,方知被骗。此类案件多发于白天,犯罪分子冒充学校老师,通过电话联系受害人,称子女突发急症,在医院抢救,急需用钱,利用家长担心子女的迫切心理让受害人迅速将钱汇入指定帐户,一旦到帐立即取现。二是防范冒充同学的诈骗案件。今年7月以来,我市陆续发生多起冒充学生以借打手机为名骗取受害人财物的案件。犯罪分子以手机没电、无信号等理由向受害人借手机,乘机骗取财物。13日18时许,犯罪分子窜至仙林大学城某高校教室内,冒充受害人顾某同学,假借打手机的方式将顾的手机骗走,损失价值1500元。三是防范冒充招聘人员的诈骗案件。5日,受害人马某在江宁区某高校上网找工作,对方采取收取报名费的方式,骗取马某现金5100元。当前正值求职的高峰时期,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报纸、短信等媒介,用优厚的待遇和工资报酬诱惑急于找工作的人群,以须先交报名费、培训费才能工作为名实施诈骗。
警方提醒:接到陌生人打来的电话时,要仔细辨别,尤其对于有急事要求汇款时,应详细询问情况,必要时可与当事人联系进行核实。遇见陌生人借手机并要求出去拨打时,千万要谨慎,一般可婉言谢绝,实在无法推却时,应保持手机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使用。在应聘工作时,应客观分析用人单位提出的预先交费要求,切忌被找工作的迫切心情冲昏头脑,也不要轻易给付中介或用人单位费用,以免上当受骗。
 
南京市公安局新闻中心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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