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查询本人户籍档案实行就近服务
(一)服务对象
本市常住户口或曾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
(二)查询地点
本市户籍派出所。
(三)查询范围
1.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前的信息;
2.曾经同户人员间登记的家庭关系;
3.户口注销情况;
4.户口迁移情况。
(四)查询程序
1.申请人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书面申请(需注明查询原因和内容),就近到户籍派出所查询本人的户籍档案资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2.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认真审核,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手续不全的,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户籍信息查询范围或者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3.公安派出所依据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主数据库及变动数据库,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认真核查,按照省厅规定的格式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对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无法查询需调阅户籍档案的,可告知申请人到原户籍地派出所查询户籍档案。
4.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应当报经所领导审核批准,对外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应当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五)查询时限
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本市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实行就近服务
(一)服务对象
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
(二)查询地点
本市户籍派出所、分县局户政受理中心。
(三)查询范围
接待查询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提供的查询结果应当与查询事由密切相关,不得超出涉及查询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和照片(仅限于辩认)项目。超出前述范围的,应当经接待查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同意。
(四)受理条件、程序手续和人口信息证明出具
党政机关、部队因工作需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因合法或正当事由,公民因寻亲访友的,可以凭有关证明(件),就近向本市户籍派出所或或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有关查询的程序手续和人口信息证明的出具,参照市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的通知》(宁公发〔2010〕214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