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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辅助人员报考人民警察所要出具在岗证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3-08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1619

各处级单位、县公安局:

  全省公开招录人民警察工作,将于3月10日开始公开招名,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2010年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公务员)简章》的要求,对我局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使用的辅助人员,在学历、户籍符合报考的条件下,工作连续满3年,年龄可放宽至30岁,为了做好招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出具证明的人员:

  公安辅助人员:指我局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使用的,现在岗在册且是本市户籍的辅助人员(含文员、雇员等)。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含)(1979年3月10日至1992年3月16日期间出生),在我局各级公安机关工作连续满3年,如报考需出具相应证明。

  二、出具证明批准程序:

  (一)本人申请

  公安辅助人员如属出具证明的人员,应向所在的用工部门提出出具证明的书面申请。

  (二)所在的用工部门核实

  所在的部门(科、室、所、队)领导要实事求是地、认真地审核该人是否符合出具证明的资格,对符合报考条件的,填写《公安辅助人员在岗证明审批表》,报本单位政工部门审批确认。

  (三)处级单位、县公安局政工部门审核确认

  政工部门接到《公安辅助人员在岗证明审批表》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报分管政工的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政工部门出具证明。

  三、 出具证明注意事项:

  (1)相关政工部门要严格按照招录简章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遇到吃不透拿不准的情况及时请示,决不能随意让不符合资格的人员进入报名程序。以免授人以柄,今后招之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2)如公安辅助人员,原在多个公安其它部门工作过,应由现所在部门调查核实其工作年限,并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报现政工部门确认备案。

  (3)相关单位政工部门出具证明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审批表由政工部门保存,以备日后查实。

  (4)相关单位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必须认真调查核实,以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对提供虚假证明引发投诉或不良后果的,追究责任单位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违规责任。

  (5)各单位政工部门是出具证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咨询电话:84420257

  附:1、公安辅助人员在岗证明审批表

    2、证明格式

政治部干部处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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