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购用证明所需材料和程序 一、需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应说明以下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注明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人姓名、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品名、年生产能力、年度产量计划、主要销售方向等内容。 购用单位应注明销售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拟购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品名、用途、年度使用计划、本次拟购用数量等内容。 2.单位介绍信;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附复印件一份); 4.法人代表身份证(附复印件一件); 5.如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系危险品,需携带化学危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附复印件一份)。 二、初次办理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程序。 1.申请,填登记表、呈批表,由派出所鉴具意见后报区(县)公安局禁毒科审核; 2.区(县)公安局禁毒科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由市公安局禁毒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勘查; 3.区(县)公安局领导审核批示; 4.区(县)公安局禁毒科发证。 三、复办由区(县)禁毒科办理。 南京市公安局禁毒处 联系电话:025-44270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