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所行政审批事项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的核准
3?C1、申请学习机动车驾驶证
审批项目名称:申请机动车学习驾驶证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驾驶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安部《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 审批总时限:即时
一、受理: 条件:
1、申请年龄:大客21?C45周岁、大货18?C50周岁、其他车型18?C60周岁。
2、身体条件:
①申请大客、大货身高155厘米以上,申请其他车型150厘米以上;
②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无赤绿色盲,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四肢、躯干、颈部运动正常;
③无妨碍驾驶车辆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①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到区、县以上医院体检,《机动车教练员证申请表》,教练单位盖章,《机动车驾驶员采集表》;
②本人身份证、教练员驾驶证、教练员证;
③一寸近照两张;
④外地人同申请还需本市暂住证和原籍车管所查询未申领驾驶证的查询函;
⑤现役军人申请还需提供本人家庭自备车行驶证和军以上单位证明;
⑥外籍人员申请需提供护照、居留证及单位证明。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工作标准:
①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②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收费:按收费标准及时收费
审批时限:即时
本岗位责任人:车管所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开具《退办单》,将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及申办人的相关材料、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办人。
三、监督措施: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不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申办人认为办理机关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向交管局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3?C2 申请机动车增驾
审批项目名称:申请机动车学习驾驶证
审批项目编号:宁政发[2003]71号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驾驶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
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安部《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
审批总时限:即时
一、受理:
条件:
1、增加须领取正式驾驶证一年以上,大货增驾大客须领取大货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驶证应年审合格。
2、年龄;增驾大客年龄须45岁以下,增驾大货年龄须在50岁以下,增驾其他车型年龄须在60岁以下。
3、申办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①填写《驾驶员增驾表》,到区、县以上医院体检,填写《机动车教练员证申请表》,单位盖章;
②本人驾驶证及照片两张。
二、工作标准:
①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②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收费:按收费标准及时收费
审批时限:即时
本岗位责任人:车管所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开具《退办单》,将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及申办人的相关材料、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办人。
三、监督措施: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不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申办人认为办理机关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向交管局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3?C3 核发正式驾驶证
审批项目名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驾驶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
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安部《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
审批项目总时限:即时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
一、受理:
1、条件:申办人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①本人的学习驾驶证和各科目考试合格的准考证;
②本人一寸近照一张;
③在车管所或大队车管组领取的《警民联系卡》;
④补考时交纳的补考收费凭证。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工作标准:
①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②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车管所窗口受理人员
收费:按收费标准及时收费
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开具《退办单》,将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及申办人的相关材料、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办人。
三、监督措施: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不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申办人认为办理机关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向交管局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3-4、机动车驾驶证转入
审批项目名称:驾驶证转入
审批项目编号:宁政发[2003]71号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驾驶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 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安部《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
审批总时限:即时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①驾驶档案、本人身份证
②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区以上医院体院体检;
③外地迁入的户口迁移证明或工作调令复印件;
④暂住人员转入的提供与本市用工单位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公证处公证)和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⑤本市人员96年9月以后在外省市领取驾驶证的,驾驶档案中须有经我所查询的查询函。
二、工作标准:
①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②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收费:按收费标准及时收费
审批时限:即时
本岗位责任人:车管所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 标准的,不予受理,开具《退办单》,将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及申办人的相关材料、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办人。
三、监督措施:
1、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不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可向上一级机 关申请复议。
2、申办人认为办理机关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向交管局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3-5、外籍机动车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
审批项目名称:外籍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
审批项目编号:宁政发[2003]71号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驾驶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 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安部《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
审批项目总时限:即时
一、受理:
1、条件:申办人提供如下材料:
①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到区、县以上医院体检;
②本人身份证、护照(在国外居留半年以上),照片;
③有效的外籍驾驶证原件,并将其翻译成中文;
④本人换证的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盖章;
⑤外籍人员需同时提供居留证护照及其他入境证件;
⑥港澳台人员无暂住证的,到市公安局外管处开暂住证明。
①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②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收费:按收费标准及时收费
审批时限:即时
本岗位责任人:车管所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 标准的,不予受理,开具《退办单》,将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及申办人的相关材料、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办人。
三、监督措施:
1、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不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可向上一级机 关申请复议。
2、申办人认为办理机关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向交管局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3-6军队机动车驾驶证换地方驾驶证
审批项目名称:军队驾驶证换发地方驾驶证;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驾驶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
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 施公安部《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
审批项目总时限:即时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①退伍证、身份证、照片;
②部队驾驶证、驾驶档案;
③填写《驾驶证申请表》,到区、县医院去体检;
④现役军人提供自备车行驶证及军以上单位证明。 3-7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的转出
审批项目名称:驾驶档案转出
审批项目编号:宁政发[2003]71号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驾驶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
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安部《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
审批项目总时限:即时
一、受理:
条件:
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到所在大队签注意见。
二、工作标准:
①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②转出的档案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审批时限:即时
本岗位责任人:车管所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 标准的,不予受理,开具《退办单》,将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及申办人的相关材料、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办人。 3-8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审批项目名称:注销驾驶证
审批项目编号:宁政发[2003]71号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驾驶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
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安部《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
审批项目总时限:即时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提出书面注销申请;
提交原驾驶证;
违章记分情况查询。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审批时限:即时
本岗位责任人:车管所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开具《退办单》,将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及申办人的相关材料、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办人。 3-9机动车驾驶证补证、换证
审批项目名称:驾驶证补证、换证
2、审批项目编号:宁政发[2003]71号
3、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驾驶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安部《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江苏省物价局、江
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
审批项目总时限:即时
一、受理
条件:1、遗失登报证明及报纸、本人身份证
2、填写《遗失补证申请表》
3、填写《审验换证申请表》
4、本人一寸照片
5、到所要大队去审核违章事故情况并由大队签章后办理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审批时限:即时
本岗位责任人:车管所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开具《退办单》,将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及申办人的相关材料、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办人。 4、机动车牌证发放、入转籍登记、过户、改型、延缓报废的核准 4-1审批项目名称: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批项目编号:宁政发[2003]71号
审批项目依据:
1、 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各号修改令;
2、 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3、 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
4、 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5、 江苏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关于汽车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的通知》(苏公交[1996]58号);
6、 公安部《关于对机动车前照灯贴膜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9]2号);
7、 公安部交管局《关于机动车安装雾灯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7]313号)。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江苏省物价局、江 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 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标准照片;
3、 动车来历凭证(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
4、 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
5、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罚没证明书);
6、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7、 《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填写、盖章);
8、 《机动车被盗抢信息查询表》;
9、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经常居住地不在我市的,还 须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10、 车辆第三责任险:
11、 私车车船使用税;
12、 江苏省铁路无人道口监护费;
13、 单位客车车辆消费附加费凭证。 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
工作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检验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标准的,录入有关车辆技术参数,并转入下一个程序。对不符合 标准的,在《退办单》上签注原因,并退回上一个岗位。
时限:即时。 二、审定
(一) 审定标准:
1、 厂牌型号、车身颜色等车型和技术参数与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2、 《全国被盗机动车信息库》应无此车辆信息;
3、 机动车没有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章记录;
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
(二)工作标准:
1、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规范;
2、 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和牌证管理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标准查验材料,对材料符合标准的,打印行驶证,核发牌证。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 予受理,并填写《退办单》,并退回上一个岗位。
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进口车除外)。 三、 交费
(一)工作标准:
1、 办理收费;
2、 收费符合收费 四、监督措施:
1、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者不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可以向办理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采取信访、电话等形式进行投 诉,投诉由交管局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对违反规定作出审批或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离岗培训。 五、核发牌证:
(一)审批依据:
1、 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2、 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
3、 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二)审批标准:
1、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规范;
2、 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和牌证管理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标准查验材料,对材料符合标准的,打印行驶证,核发牌证。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 予受理,并填写《退办单》,并退回上一个岗位。
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进口车除外)。
(三)交费
工作标准:
1、 办理收费;
2、 收费符合收费
(四)监督措施:
1、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者不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可以向办 理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采取信访、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投诉由交管局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对违反规定作出审批或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离岗培训。 4-2、审批项目名称:机动车过户登记
审批项目编号:宁政发[2003]71号 | 审批项目依据:
1、 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各号修改令;
2、 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3、 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
4、 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5、 江苏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关于汽车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的通知》(苏公交[1996]58号);
6、 公安部《关于对机动车前照灯贴膜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9]2号);
7、 公安部交管局《关于机动车安装雾灯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7]313号)。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江苏省物价局、江 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1、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 机动车登记证书; | 3、 机动车来历凭证;
4、 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5、 机动车行驶证;
6、 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7、 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
8、 《机动车被盗抢信息查询表》;
9、 《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填表、盖章);
10、 旧机动车交易凭证;
11、 单位客车还须消费附加费免缴凭证;
12、 交验机动车及牌证;
13、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经常居住地不在我市的,还 须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二、 审定
(一)审定标准:
1、厂牌型号、车身颜色等车型和技术参数与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2、《全国被盗机动车信息库》应无此车辆信息;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
(二)审定依据:
1、 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各号修改令;
2、 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3、 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
4、 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三)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检验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标准的,录入有关车辆技术参数,并转入下一个程序。对不符合 标准的,在《退办单》上签注原因,并退回上一个岗位。
时限:即时。
三、 交费:
1、 及时办理收费;
2、 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四、监督措施:
1、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者不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可以向办 理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采取信访、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投诉由交管局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对违反规定作出审批或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离岗培训。 4-3、 审批项目名称:机动车转出登记
审批项目编号:宁政发[2003]71号
一、受理
条件:
A、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情形的:
1、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 《机动车登记证书》;
3、 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4、 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5、 《机动车被盗抢查询表》;
6、 《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
7、 交验机动车及牌证;
8、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经常居住地不在我市的,还须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B、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情形的
1、 机动车过户所审核的所有资料;
2、 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3、 旧机动车交易凭证;
4、 《机动车被盗抢查询表》;
5、 《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
6、 交验机动车及牌证;
7、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经常居住地不在我市的,还须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审批依据:
1、 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2、 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
3、 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工作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登记审核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然后转入审定程序。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填写《退办单》,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审定
(一)审定标准:
1、 厂牌型号、车身颜色等车型和技术参数与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2、 全国被盗机动车信息库》应无此车辆信息;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
(二)审定依据:
1、 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各号修改令;
2、 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3、 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
4、 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三)工作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检验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标准的,录入有关车辆技术参数,并转入下一个程序。对不符合 标准的,在《退办单》上签注原因,并退回上一个岗位。
时限:即时。
三、收费:
(一)工作标准:
1、 及时办理收费;
2、 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时限:即时。 四、密封《机动车档案》,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一)审批依据:
1、 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2、 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
3、 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二)工作标准:
1、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规范;
2、 档案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和牌证管理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标准查验材料,对材料符合标准的,打印行驶证,核发牌证。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填写《退办单》,并退回上一个岗位。
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进口车除外)。 五、监督措施:
1、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者不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可以向办理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采取信访、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投诉由交管局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对违反规定作出审批或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离岗培训。 4-4、 审批项目名称:机动车转入登记
审批项目编号:宁政发[2003]71号
一、受理
条件:
1、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 《机动车登记证书》;
3、 机动车档案;
4、 申请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5、 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6、 《机动车被盗抢查询表》;
7、 《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
8、 旧机动车交易凭证;
9、 机动车转出通知单;
10、 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证;
11、 交验机动车及临时号牌; 12、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经常居住地不在我市的,还须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审批依据:
1、 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2、 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
3、 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4、 国家经贸委颁布的汽车、改装车、农用车、摩托车产品《公告》及其光盘;
5、 南京市机动车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的年度有关尾气达标轻型车《目录》的通知;
6、 江苏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转发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印发〈进口机动车登记审批管理规定〉和〈全国进 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公交管[1999]86号)
7、 单位客车须市财政局消费附加费免缴凭证;
8、 市有关部门的会议通知。
工作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登记审核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然后转入审定程序。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填写《退办单》,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江苏省物价局、江 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
二、审定
(一)审定标准:
1、 厂牌型号、车身颜色等车型和技术参数与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2、 《全国被盗机动车信息库》应无此车辆信息;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
(二)审定依据:
1、 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各号修改令;
2、 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3、 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
4、 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三)工作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车辆检验合格。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检验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标准的,录入有关车辆技术参数,并转入下一个程序。对不符合 标准的,在《退办单》上签注原因,并退回上一个岗位。
时限:即时。 三、收费:
(一)工作标准:
1、 及时办理收费;
2、 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时限:即时。 四、核发牌证:
(一)审批依据:
1、 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2、 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
3、 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二)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规范;
2、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和牌证管理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标准查验材料,对材料符合标准的,打印行驶证,核发牌证。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 予受理,并填写《退办单》,并退回上一个岗位。
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进口车除外)。 五、监督措施:
1、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者不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可以向办理 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采取信访、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投诉由交管局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对违反规定作出审批或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离岗培训。
4-5、 审批项目名称:机动车变更登记
审批项目编号:宁政发[2003]71号
审批依据: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公通字[2001]37号文),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江苏省物价局、江 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
一、受理
条件:
A、办理机动车变更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身份证明名称、号码、使用性质、曾是军人转入等手续 的:
1、 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 《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的标准照片二张。
3、 机动车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批准变更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4、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经常居住地不在 我市的,还须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及其复印件。
B、办理机动车变更车更车身颜色、燃料种类、发动机、车身车架手续的:
1、 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 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的标准照片二 张。
3、 提供修理厂出具的证明(原件)或制造厂的证明(原件);更换发动机(更换发动机总成的,须提供制造厂出具的合格证)或车身车架(同型号)的,须提供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修理厂开具的发票;更换整车的,须提供制造厂出具的证明原件和更换整车的出厂合格证原件。
4、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经常居住地不在我市的,还须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审批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登记审核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然后转入审定程序。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填写《退办单》,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 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审定
(一)审定标准:
1、 厂牌型号、车身颜色等车型和技术参数与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2、 《全国被盗机动车信息库》应无此车辆信息;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
(二)审定依据:
1、 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各号修改令;
2、 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3、 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
4、 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三)工作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检验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标准的,录入有关车辆技术参数,并转入下一个程序。对不符合标准的,在《退办单》上签注原因,并退回上一个岗位。
时限:即时。 三、 收费:
(一)工作标准:
1、 及时办理收费;
2、 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时限:即时。 四、核发牌证:
(一)审批依据:
1、 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2、 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
3、 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二)标准:
1、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规范;
2、 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和牌证管理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标准查验材料,对材料符合标准的,打印行驶证,核发牌证。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 予受理,并填写《退办单》,并退回上一个岗位。
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进口车除外)。 五、监督措施:
1、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者不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可以向办理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采取信访、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投诉由交管局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对违反规定作出审批或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离岗培训。 4-6、核审批项目名称:机动车抵押登记
审批项目编号:宁政发[2003]71号
审批依据:
1、 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2、 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
3、 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江苏省物价局、江 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
一、受理
条件:
1、 提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 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的标准照片一张;
3、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含抵押合同副本、合同须公证);
4、 《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经常居住地不在我市的,还须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及其复印件。
工作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登记审核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然后转入审定程序。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填写《退办单》,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审定
(一)审定标准:
1、厂牌型号、车身颜色等车型和技术参数与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2、《全国被盗机动车信息库》应无此车辆信息;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
(二)审定依据:
1、 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各号修改令;
2、 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3、 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
4、 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三)工作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检验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标准的,录入有关车辆技术参数,并转入下一个程序。对不符合标准的,在《退办单》上签注原因,并退回上一个岗位。
时限:即时。 三、收费:
(一)工作标准:
1、 及时办理收费;
2、 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时限:即时。 四、打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规范;
2、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和牌证管理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标准查验材料,对材料符合标准的,打印行驶证,核发牌证。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填写《退办单》,并退回上一个岗位。
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进口车除外)。 五、监督措施:
1、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者不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可以向办理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采取信访、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投诉由交管局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对违反规定作出审批或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离岗培训。 4-7、审批项目名称:机动车停驶、复驶登记
审批项目编号:宁政发[2003]71号
审批依据:
1、 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2、 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
3、 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
一、受理
条件:
1、 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 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
3、 申请停驶登记的,交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4、机动车的标淮照片一张;
4、 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5、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经常居住地不在我市的,还须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工作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登记审核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然后转入审定程序。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填写《退办单》,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审定
(一)审定标准:
1、 厂牌型号、车身颜色等车型和技术参数与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2、 《全国被盗机动车信息库》应无此车辆信息;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
(二)审定依据:
1、 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各号修改令;
2、 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3、 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
4、 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三)工作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检验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标准的,录入有关车辆技术参数,并转入下一个程序。对不符合 标准的,在《退办单》上签注原因,并退回上一个岗位。
时限:即时。 三、收费: 工作标准:
1、 及时办理收费;
2、 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时限:即时。 四、打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复驶的须返还《机动车牌和《机动车行驶证》,但超过检验周期的须通过检验。 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规范;
2、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和牌证管理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标准查验材料,对材料符合标准的,打印行驶证,核发牌证。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填写《退办单》,并退回上一个岗位。
时限:从受理当日(进口车除外)。 五、监督措施:
1、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者不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可以向办理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采取信访、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投诉由交管局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对违反规定作出审批或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离岗培训。 4-8、审批项目名称:机动车临时入境登记 审批项目编号:宁政发[2003]71号
审批依据: (1)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2)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 4-9、审批项目名称:机动车注销登记
审批项目编号:宁政发[2003]71号
审批依据:
1、 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2、 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
3、 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国务院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 一、受理
条件:
1、 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 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的标准照片一张;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道路上使用的,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3、 《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申请表》。
4、 报废机动车拆解厂《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5、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经常居住地不在我市的,还须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工作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登记审核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然后转入审定程序。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填写《退办单》,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审定
(一)审定标准:
厂牌型号、车身颜色、单位等与档案文件是否一致;
(二)审定依据:
1、 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2、 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
3、 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三)工作标准:
1、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规范;
2、 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档案管理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标准的,给予受理。对不符合标准的,开具《退办单》,并退回上一个岗位。
时限:即时。
(四)、监督措施:
1、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者不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可以向办理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采取信访、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投诉由交管局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对违反规定作出审批或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离岗培训。
4-10、审批项目名称:补、换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审批项目编号:宁政发[2003]71号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
审批依据: 1、 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2、 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
3、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工作的通知》(苏公厅[1994]220号);
4、 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6-9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一、受理:
条件: 1、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的标准照片二张;
4、《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5、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经常居住地不在我市的,还须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6、 换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的应交回原号牌或行驶证,在补、换机动车号牌期间可核发临时号牌。
工作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登记审核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然后转入审定程序。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填写《退办单》,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审定
(一)、审定标准:厂牌型号、车身颜色、单位等与档案文件是否一致;
(二)审定依据: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三)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规范;
(2)、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档案管理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标准的,给予受理。对不符合标准的,开具《退办单》,并退回上一个岗位。
时限:机动车行驶证时限为即时,机动车号牌灭失或丢失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
(四)监督措施:
1、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者不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可以向办理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存在不公正、推诿、久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采取信访、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投诉由交管局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对违反规定作出审批或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离岗培训。 4-11、审批项目名称:补、换机动车登记证书
审批项目编号:宁政发[2003]71号
审批依据: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
一、 受理:
条件
1、 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 提供《机动车行驶证》;
3、 机动车的标准照片一张;
4、 《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5、 《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表》。
6、 《机动车登记证书》辨认不清时,还须交回原《机动车登记证书》,经核查后,予以换发。
审批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登记审核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然后转入审定程序。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填写《退办单》,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审定
(一)、审定标准:
(1)、厂牌型号、车身颜色等车型和技术参数与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2)、《全国被盗机动车信息库》应无此车辆信息;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
(二)、审定依据: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各号修改令,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三)工作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检验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标准的,录入有关车辆技术参数,并转入下一个程序。对不符合标准的,在《退办单》上签注原因,并退回上一个岗位。
时限:即时。
三、收费:
工作标准:
1、 时办理收费;
2、 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时限:即时。 四、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一) 审定依据:
1、 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各号修改令;
2、 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3、 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
4、 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二)工作标准: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和牌证管理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标准查验材料,对材料符合标准的,打印行驶证,核发牌证。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填写《退办单》,并退回上一个岗位。
时限:从受理当日(进口车除外)。 五、监督措施:
1、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者不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可以向办理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采取信访、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投诉由交管局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对违反规定作出审批或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离岗培训。 4-12、审定项目名称:机动车档案管理
审定项目编号:宁政发[2003]71号
审批依据: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
工作标准: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标准查验材料。对档案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整理上档;对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填写《退办单》,并退回上一个岗位。
时限:即时。 4-13、审批项目名称:机动车检测站管理
审批项目编号:宁政发[2003]71号
审批依据:1989年2月22日公安部2号令《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江苏省交巡警总队《江苏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规定》、《江苏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考核办法》、《机动车检验规程》;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
一、 受理
条件 1、 机动车检测站营业执照;
2、 公安部对机动车检测站标定合格证书;
3、 机动车检测站各工位设备以及场地状况资料;
4、 机动车检测站人员配备资料;
5、 机动车检测站管理状况资料;
工作标准: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检验岗人员。
岗位职责:定期对检测站进行标定、考核、培训,确保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检验车辆,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时限:即时。 二、核发委托证书:通过签定委托合同,核发委托证书。
(一)审批依据:1989年2月22日公安部2号令《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江苏省交巡警总队《江苏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规定》。
(二)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规范;
(2)、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
时限:及时。 三、监督措施:
对违反规定作出审批或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离岗培训。 4-14、审批项目名称:机动车检验
审批项目编号:宁政发[2003]71号
审批依据: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各号修改令,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车管所财务科有关文件。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文。 A: (一)新车检验受理:
1、 机动车及机动车技术说明书;
2、 机动车整车合格证及底盘合格证或进口车进口凭证;
3、 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
4、 车辆购置附加税凭证;
5、 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
6、 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领(销)牌照证明书》;
7、 车船使用税;
8、 江苏省铁路无人道口监护费 (二)定期检验受理:
1、 机动车定期检验表;
2、 机动车及其牌证;养路费凭证;
3、 车船使用税;
4、 江苏省铁路无人道口监护费。 审批依据: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各号修改令,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财务科有关文件。 (三)特殊检验受理:
1、 机动车及其牌证;
2、 机动车检验表; (四)临时检验受理
1、 机动车及其证;
2、 机动车检验表;
审批依据: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各号修改令,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五)机动车委托检验受理:
1、 机动车委托通知书;
2、 机动车定期检验表;
3、 机动车及其牌证;
审批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委托检、审验管理的通知》(公安管[2000]115号),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各号修改令,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 (六)延缓汽车检验受理:
A:审批依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发展计划委、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1)115号);《机动车检验规程》;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B:审定
(一)审定标准: 1、 厂牌型号、车身颜色等车型和技术参数与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2、 《全国被盗机动车信息库》应无此车辆信息;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
(二)审定依据: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各号修改令,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C、收费:
工作标准: 1、 时办理收费;
2、 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时限:即时。
D、打印年检合格有效期,并盖有关证章;
(一)审批依据: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2)、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责任人: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检验岗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标准查验材料,对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填写《退办单》。
时限:即时。
(二 )监督措施: 1、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者不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可以向办理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采取信访、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投诉由交管局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对违反规定作出审批或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离岗培训。 4-15、审批项目名称:报废车管理
审批项目编号:宁政发[2003]71号
审批依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发展计划委、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1)115号),国内贸易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贸再联字[1997]第53号); 4-16、其它
1、警灯、警报器安装使用
审批依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1995年第27号令,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警灯、警报器安装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交管[2000]100号);
2、进口车审批
审批依据:江苏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转发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印发〈进口机动车登记审批管理规定〉和〈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公交管[1999]86号),公安部《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
3、已申领南京市(不含五县)号牌摩托车被盗抢后保留牌证使用权
审批依据: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已申领南京市(不含五县)号牌摩托车被盗抢后保留其牌证使用权的实施意见》(公办发{1999}342号;
4、机动车交易凭证
审批依据: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通字[2001]37号文),南京市计划委、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交通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物资实业集团总公司《关于发布〈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计综字[1999]291号); 5、 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
13、机动车尾气合格证
审批依据: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1997]96号,江苏省车辆管理规范, 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6、 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
审批依据:江苏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关于汽车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的通知》(苏公交[1996]58号)
7、前照灯贴膜管理
审批依据:公安部《关于对机动车前照灯贴膜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9]2号);
8、机动车安装防雾灯
审批依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机动车安装雾灯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7]313号);、 5、非机动车上牌、补牌证、换架、过户、转籍、检验登记的审批
5-1、非机动车上牌、补牌、补证、检验(非机动车检验) 审批项目名称:非机动车上牌、补牌、补证、检验(非机动车检验)(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2003年3月29日宁政发[2003]71号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
2、《南京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1996年10月1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
审批收费依据: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1997]148号、江苏省财政厅[1997]54号、苏价费函[1998]80号、苏综(1998)95号的规定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凭购车发票、车辆、身份证(军人凭军官证、外地人员凭暂住证)
2、 填写非机动车《采集卡》或《检验登记表》
3、 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车辆管理所驻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制《首接责任通知单》,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及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审定
(一) 审定标准: 1、 厂牌型号、车身颜色等车型和技术参数与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2、 微机资料中应无此车被盗抢车辆等信息;
3、 非机动车没有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章记录;
(二) 工作标准
1、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 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制发检验合格证,并在将检验合格的信息打印在相关栏目中,交付申办人。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但必须即时制发《首接责任通知单》,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三、收费
工作标准: 1、 及时办理收费;
2、 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时限:即时 四、监督措施:
1、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者不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可以向办理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拨打“4429388”监督电话进行投诉,或向上一级机关(由交管局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投诉,对违反规定作出审批或者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离岗培训。 5-2、非机动车检验、换架、过户、转籍 审批项目名称:非机动车检验、换架、过户、转籍(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2003年3月29日宁政发[2003]71号
审批项目依据:
《南京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1996年10月1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
审批收费依据: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1997]148号、江苏省财政厅[1997]54号、根据苏价费函[1998]80号、苏综(1998)95号的规定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凭购车架发票、车辆、身份证(军人凭军官证、外地人员凭暂住证)
2、填写非机动车《采集卡》或《检验登记表》
3、 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车辆管理所驻点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制《首接责任通知单》,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及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审定
(一)审定标准: 1、 厂牌型号、车身颜色等车型和技术参数与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2、 微机资料中应无此车被盗抢车辆等信息;
3、 非机动车没有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章记录;
(二)工作标准
1、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 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制发检验合格证,并在将检验合格的信息打印在相关栏目中,交付申办人。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但必须即时制发《首接责任通知单》,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三、收费
工作标准:
1、 及时办理收费;
2、 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时限:即时 四、监督措施:
1、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者不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可以向办理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申办人认为办理单位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拨打“4429388”监督电话进行投诉,或向上一级机关(由交管局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投诉,对违反规定作出审批或者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离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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