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4-07-15 点击次数:13459
行政许可事项
核发(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办事机构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考核科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江北分所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玄武区东方城68号二楼服务大厅36、37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8:30—16:30
周六:8:30—12:00
13:30—16:30
84429356
浦口区浦珠中路359号江北分所二楼大厅
周一至周五:8:15—11:15
13:15—16:15
86941608
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具有本市长期居住户籍或在本市居留暂住的证明文本。(二)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必须经身体检查合格。
申办材料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件及数码照片;(三)身体检查合格,左下肢残疾人员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其他驾驶条件应当符合规定;(四)在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部(学校)报名;(五)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合格后,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对持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持证人自初次领证期的第一年为实习期。
办理程序及期限
申请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结。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为2年。
收费标准及依据
驾驶证费:10元/本 苏价费[1997]148号、苏财综[1997]54号
科目一计算机考试费:30元/次 苏价费[1997]148号、苏财综[1997]54号科目二电子桩考:40元/次 苏价费[1997]148号、苏财综[1997]54号
科目二人工桩考:30元/次 苏价费[1997]148号、苏财综[1997]54号
科目三路考:50元/次 苏价费[1997]148号、苏财综[1997]54号
机动车驾驶证变更:10元/本 苏价费[1997]148号、苏财综[1997]54号
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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