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安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指南 > 户政
公民更改姓名、出生日期、民族须知

发布时间:2007-06-28   点击次数:4963

申请类型

申请条件

所需证明材料

 

 

更改姓名

 

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本人或父、母提出申请,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父母离异的18周岁以下子女更改姓名,必须经父母双方同意。

1、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2、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

4、其它所需的相关材料。

更改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年月不得随意更改,确系户口登记工作差错,查有实据,并有原始户籍资料,经调查核实,方可办理。凡非登记差错,为服兵役、入学、退休、参加体育比赛等要求更改年龄的,一律不予办理。

1、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申请人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原始凭证;

4、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

5、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更改民族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其民族成份在年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年满二十周岁后,不再更改民族。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4、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

申办程序

申请人具备上述申请更改所需证明材料后,经分、县局批准后(更改出生日期由市局审批),通知申请人办理更改手续。

        

                   

 

 

 

 

 

 

 

相关文章: $include.about("aboutlist.htm","fwzn2-mb.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