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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暂住登记须知

发布时间:2007-06-28   点击次数:4170

 

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条件

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必须申报暂住登记;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一个月的,必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申报暂住登记的手续

申报暂住登记的人员必须在到达暂住地3天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和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不满16周岁的人员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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