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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印铸刻准许证》须知

发布时间:2004-08-12   点击次数:5994

 

一、刻制国家行政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的公章,须持批准机关的批件和主管单位开具的委托书(介绍信、证明);

二、刻制各级党组织(党委、支部)的公章,须持上一级党组织的批件及其开具的证明;

三、刻制全民、集体、"三资"、私营、个体经营等性质的企业公章,及其生产或经营项目的专用章,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主管单位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

四、刻制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公章,须持其上级组织部门的批件和主管单位的证明;

五、刻制各类业余学校、培训中心等的公章,须持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主管单位的证明;

六、刻制民间职业行医机构或个体行医诊所的公章,须持市、县(区)卫生局合法的《社会医疗机构职业行医许可证》或《个体诊所开业执照》及其开具的证明;

七、刻制内部报刊、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图书编辑部或编辑委员会的公章,须持县以上新闻出版(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及主管单位开具的证明;

八、刻制经营广告的或广告收费专用章、商标标识的,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登记证》和主管单位的证明;

九、刻制有关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的检验、监测、监制、合格等重要专用章,须持标准计量局等有关行政部门的认可书或委托书和主管单位的证明;

十、刻制税务、财政等部门票据上的印鉴专用章,须持税务、财政部门开具的委托书、证明;

十一、刻制各类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的协会、学会、基金会、研究会、联谊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公章,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及其开具刻制印章的证明;

十二、刻制厂矿企业单位的科技协会组织的公章,须持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批件和主管单位的证明;

十三、刻制单位内设的科以上职能部门的公章,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钢印,1.8厘米以上的名章及财务、支票、帐号、合同、发票、票证、外调、政件、保密等各类重要专用章,须持其单位证明;

十四、刻制新增设处以上行政职能机构或事业单位的公章,须持县、市以上编制委员会的批件和主管部门的证明;

十五、刻制筹建单位的、各种大型活动组委会等公章,须持有关部门的批准件及主管单位的证明;

十六、刻制外商、外地地方政府、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在宁开设办事处、联络处、代办处的公章,须持南京市、县以上政府办公厅(室)或对外经济协作委员会或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批件和派出单位的证明;

十七、刻制新闻单位在宁建立的记者站、办事处的公章,须持省、市委宣传部门的批准件和主管单位的证明;

十八,外地区来宁委刻公章、钢印及其重要专用章的单位,须持其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

十九、凡重新刻制已被磨损残缺的公章、钢印,须持上级主管单位的证明,并携带原公章、钢印;

二十、凡重新刻制被窃或遗失的公章、钢印及其财务、合同、支票、帐号等重要专用章,须持其主管单位开具的证明、营业执照,并携带在市级以上报纸所登有的其印章作废声明的广告的整版报纸;

二十一、任何单位只限制壹枚公章、钢印、财务专用章。涉外企事业单位可按国内统一规范刻制壹枚圆形、中间刊五角星的公章外,尚可刻制壹枚椭圆形、中外文并刊的公章;如果已刻制壹枚中外文并刊圆形公章,不再另外刻制椭圆形的公章;

二十二、办理刻制公章手续时,一律应送核各种证、照的正本原件及各种批件的原件,方可办理;

二十三、凡从事特种行业的单位办理刻制公章手续时,除持上述规定的证明文件外,尚须出示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十四、凡来公安机关办理刻章手续的具体办事人员,须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与所持的委托书(或介绍信、证明)相符,方可接待办理。

上述材料齐备,可当即办理《印铸刻准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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