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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禁放规定》须知

发布时间:2004-08-12   点击次数:3962

 

 

1、《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制定、批准和施行:1994年5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制定,同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7月14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2、禁放范围: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的区域内,以及栖霞区、雨花区、浦口区、沿江工业开发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鞭炮)。其中,去年区划调整并入建邺区的沙洲、江心洲、双闸三个街道今年不划为禁放区。

3、违反《禁放规定》的处罚: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处单位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2)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外,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3)非法携带烟花爆竹的,除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外,可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4)对违反《禁放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15日以下拘留;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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