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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赴香港澳门商务须知

发布时间:2008-05-09   点击次数:10041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或者在我市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工作的内地居民,因单位确有商务项目,需要赴香港商务的,由本人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单位住所地在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县(区)的,由本人向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申请人为南京市常住居民的,由本人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赴香港商务;因单位确有商务项目需要赴澳门商务的,由本人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员工不在受理之列。

香港商务签注分为3个月1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赴澳门商务签注分为3个月1次、3个月多次。在有效期内每次在港澳停留不得超过7天。

已持有我处签发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我市居民,再次申请同类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异地商务除外。代办人须出具单位委托代办函、代办人身份证(提交复印件)。代办人必须是南京市常住居民。

第一条、未办理商务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提供下列材料后仅限申请3个月1次香港商务签注:

1、填写完整的《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

2、申请人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6个月内)二寸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色照片两张。(详见照片标准)

4、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境外企业驻南京办事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国税或者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单位为职工连续交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非南京市常住居民还须提交在工作地连续居住满1的暂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所在单位出具的赴香港澳门商务的派遣函(派遣函参考式样附后)

10、已持有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11、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3个月1次赴澳门商务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除外)

12、本单位上年度纳税50万元人民币以上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个体工商户上年度纳税25万人民币以上出口创汇25万美元以上)的证明。

13、赴澳门商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说明书、商务合同等。

14、澳门相关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5、商务邀请函和邀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其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条申请赴香港澳门多次商务的,申请人所在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须提交本须知第一条第4-8项中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事先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商务登记备案: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意见、盖有单位印章的《单位申请多次商务签注备案表》。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登记备案人员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商务备案人员上年度1次以上入出香港或澳门商务的记录(通行证资料页和商务签注复印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营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负责人,上年度有三次以上入出香港商务记录的,可申请办理一年多次往来香港商务备案;其他人员上年度有一次以上入出香港商务记录的,可申请办理三个月多次香港商务备案;上年度有三次以上入出澳门商务记录的,可申请办理三个月多次往来澳门商务备案。

4、申请商务备案人员5名以上的单位,还须提交单位上年度纳税50万人民币以上或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的证明;不足前述额度的单位,申请备案人员不得超过5名,且只有法定代表人可备案申请1年多次赴香港商务签注。(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除外)

第三条、已办妥商务登记备案且在备案有效期内的单位人员,申请赴香港商务的,须提交本须知第一条第1-39-11项中规定的材料和有申请人姓名的《港澳商务备案单位人员信息查询列表》复印件。

申请3个月多次赴澳门商务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本须知第一条第12-15项中规定的材料(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除外)

第四条、注意事项:

1、户口本仅需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身份证复印正、反面,并请复印在A4纸上,切勿裁剪。集体户口者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南京市区单位在水西门大街61号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打印《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信息查询表》,五县(区)单位在所在县(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打印。原件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盖章。

正式受聘于单位的退休、留职停薪人员(不含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免交社会保险凭证,但须提交单位聘用及原单位同意受聘其他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五条、工作时限:

商务备案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商务签注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第六条、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本       100

一地一次往来签注                  每个       20

一地多次往来签注                  每个       100

第七条、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星期日不接待)

处长接待日:  周三上午9:00--11:30

第八条、自动语音咨询查询电话:  025-84420004

监督电话:              025-84420003

互联网查询网址:http://www.njga.gov.cn

 

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二○○八年四月

 

附:派遣函参考样式(请用A4纸打印)

 

赴香港商务派遣函

 

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兹派遣本单位     同志( 性别          日出生,身份证号:3201*****************

部门       职务      )于               日至             日前往        地区进行

               商务工作,请予办理          (三个月或一年)          (一次或多次)往来港

澳通行证(签注)。

 

 

单位名称(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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